簽空白勞動合同,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一澤法務
發(fā)布于 云南 2021-05-25 · 2.6w瀏覽 3贊


王小天于2018年4月24日入職優(yōu)宜公司,離職時王小天告公司要求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公司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提供了一份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補充條款有“基本工資3000元+社保補貼900元+崗位補貼(視工作表現(xiàn)定)”,上述內容都是手寫,合同上有公司的蓋章及王小天的簽名,落款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


王小天主張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僅提供了空白合同,其只在空白合同中填寫了個人信息和落款簽名,其他內容均未填寫。


公司辯解說落款日期確實是其他員工填寫,但王小天是核對無誤后才簽名的。


王小天則認為勞動合同實際是在2018年7月26日簽訂的,并不是2018年4月28日簽訂,公司應向其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王小天提供了當時的空白合同照片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雙方意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該合同是否在王小天入職后一個月期間內簽訂。


首先,公司雖自認勞動合同中王小天簽名下方的落款時間為其他員工填寫,但不能直接推斷該落款時間與合同實際簽訂時間不符。


其次,王小天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判斷簽訂空白合同的風險,故其在其所主張的空白合同的情況下簽訂了勞動合同應視為雙方已就建立勞動關系達成了合意并作出了真實的意思表示。


最后,王小天提供的空白合同照片亦未能充分有效地證明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及簽訂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雙方在王小天入職時已簽訂了勞動合同,一審法院對王小天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不予支持。


案號:(2021)粵01民終42號(當事人系化名)

【實務要點梳理】

1.簽空白合同是不是等同于未簽合同?顯然不能做出這種理解;


2.員工主張勞動合同實際上是2018年7月26日簽訂的,但無證據證明,所以法院采信合同上落款的日期為勞動合同簽訂日;


3.員工要想得到二倍工資支持,只有兩個方法:1)證明合同上簽名是假的;2)證明勞動合同實際簽訂日期為2018年7月26日簽訂;


4.簽訂勞動合同時,HR應盡量避免給員工簽空白合同,以免產生爭議。

一澤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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