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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6162號,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徐州市銅山區(qū)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江蘇翔盟精密鑄造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徐州市銅山區(qū)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翔盟公司與江蘇銀行簽訂共計15份借款合同,形成15個借款合同關系,又基于15份借款合同形成了相對應的擔保合同關系。徐州中院:本案所涉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符合受訴條件,決定合并審理本案。江蘇高院:長城公司將案涉十五份借款合同一并提起訴訟,上述合同的借款人雖均為翔盟公司,但各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及其擔保的借款數額不盡相同;故雖然案涉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但所訴十五份合同構成各自獨立的訴訟標的,應當分案起訴。即使作為非必要共同訴訟合并審理,也應當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翔盟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上訴理由,明確表示不同意合并審理。原審法院將上述十五份合同并案審理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故駁回長城資產江蘇省分公司的起訴。長城公司申請再審:撤銷原裁定,維持一審裁定。事實與理由:一、長城公司所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長城公司就15份借款合同及其相應的擔保合同提起訴訟,并不存在訴訟主體合并的情形,而僅僅是訴訟客體的合并。合并審理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權益,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節(jié)約訴訟成本,并無不當。二、原裁定不符合最高法院、江蘇省高院制定類案檢索制度,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精神。長城公司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2018)最高法民轄終117號、(2018)最高法民轄終116號民事裁定書中反映,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雨花臺支行就多份借款合同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向江蘇省高院提起訴訟。江蘇省高院立案受理,并駁回了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中也認定該種情形的合并屬于訴的客體合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從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長城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
根據長城公司的再審申請書可知,長城公司針對的是生效管轄異議裁定提出的再審申請,其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等適用法律錯誤的再審事由均圍繞管轄異議是否成立進行。而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法定再審事由中并無管轄權錯誤可以啟動再審的事由。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即便是本案所涉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符合受訴條件,要合并審理本案,也應征得當事人同意。故原裁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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